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