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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定界址及拆屋還地,其中關於確定界址部分,係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335元;另關於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是原告應繳裁判費總計新台幣1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辜 漢 忠正本於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憲文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