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7 號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檢附之支票無法入帳國庫,視同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