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武吉即福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完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武吉為福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福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福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林武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武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