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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家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以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件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