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丙○○非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五)融民初字第一九八七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聲請人丙○○與相對人甲○之婚生子女之情,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確定,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又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此有該基金會(九五)核字第00一三一七號證明附卷可稽,且本院認該前開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