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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被 告 乙○○原名林雄財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法庭二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自行偕同證人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日期: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