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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