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複代理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羅東簡易庭九十六年度羅簡字第四十五號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訴人是否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即本院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45號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法 官 張軒豪法 官 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