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游祥明(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育基
金會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之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86年10月7 日以86府教社字第118406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冊第4頁第140號)。玆因法人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分別於92年9月24日、93年2月25日及93年10月18日提請第2 屆第6次、第3屆第2、3次董事會議決議,最後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上揭3 次董事會議決議,經宜蘭縣政府於96年8月3日府教終字第0960098859號函示同意核備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宜蘭縣政府函文、董事會議記錄、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可完備其管理方法,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