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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度仲聲仁字第二二號仲裁判斷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為「宜蘭縣議會大樓新建工程」給付工程款爭議事件,前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經該協會於96年1 月26日作成94年度仲聲仁字第22號仲裁判斷書,判斷「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在案。惟相對人迄未依該判斷書履行,為此依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執行。

二、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仲裁判斷,並無仲裁法第38條所列各款不得執行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0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