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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丙○○被 告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有定期僱傭關係存在,暨依前開僱傭關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0,000元,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000 元(即以原告訴請確認之「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期間為95年9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計28個月,每月薪資60,000元元,合計為1,68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