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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丁○○戊○○己○○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經營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將訴外人正東營造有限公司之經營權移轉予原告,並將該公司之營業執照、不動產及所有帳簿表冊交由訴外人包漢銘律師審核,其訴訟標價額屬不能核定,故應依民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