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萬陸仟零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擔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