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F○○
D○○午○○寅○○○丑○○未○○A○E○○辰○○辛○○庚○○宇○○B○○G○○申○○宙○○丁○○戊○○天○○C○○癸○○子○○戌○○亥○○卯○○黃○○己○○玄○○被 告 丙○○
酉○○壬○○地○○巳○○甲○○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金雄、丙○○、酉○○、壬○○、地○○、巳○○、甲○○、乙○○、李茂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酉○○、壬○○、地○○、巳○○、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8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