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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裁判日期: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