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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丙○○

蘭陽加油站有限公司兼上列1 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被 上 訴人 乙○○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因96年度訴字第240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61,856 元(註:關於蘭陽加油站公司判令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核定為7,601,856 元;關於甲○○、丙○○判令給付律師費用為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3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