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經營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正東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營造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94年12月5日在包漢銘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願將正東營造公司之營業執照及不動產以投標方式,由出價最高之股東承受,另正東營造公司之證件(包括存摺、發票、印章、帳簿及證券等)須一併交由包漢銘律師保管。嗣於94年12月12日在包漢銘律師事務所投標結果,由原告以新台幣(以下同)360萬元得標,並經全體股東決議正東營造公司之經營權及營業執照、不動產等均由原告承受,分別有正東營造公司94年12月5日、94年12月12日股東會決議紀錄為憑。而被告為正東營造公司之原負責人,於前述二次股東會決議均列席在場,並無異議,惟竟於決議由原告改任負責人後,拒絕效出營業執照、不動產及包括存摺、發票、印章、帳簿、證券等有關經營上必需之所有物件,更拒絕配合有關正東營造公司營運上所必需之營業行為。原告恐因此造成公司及其他股東之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命被告將正東營造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交第三人包漢銘律師審核,並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正東營造公司於94年12月5日、94年12月12日分別開過股東會議,於94年12月12日之股東會議討論事項一決議:「因只乙○○股東出價,價金為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正,與前日決議條件相符,故決議由股東乙○○承受」等語,固屬不爭之事實,惟原告乙○○迄今並未將前開價金360萬元交付公司,未履行前開股東會議決議之事項,被告於原告交付價金360萬元前,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拒絕交付系爭文件。再者,就附表一所示之物,其中編號2、6、
7、8、10,固在被告保管中,惟編號10所示之物,被告僅保管三組,而編號3、11之物,則目前已在包漢銘律師保管中,另編號1、4、5、9之物,則在公司中,非被告保管中;就附表二所示之物,被告僅保管編號1、2、4、6、7、8之物,編號3、5之物,並無存摺存在,而編號10、11之物並無被告所指之物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正東營造公司之董事為被告,其他股東則有原告、丁○○、戊○○、己○○、甲○○等人,而正東營造公司於94年12月5日由全體股東出席就正東營造公司是否有意繼續經營,及如何轉帳各股東股份於受讓人,以及公司股東如有意承受應如何處理之事項,決議內容則為正東營造公司準備結束經營,並由公司推派人員於二、三個月中完成,如有公司股東願意承受,由出價最高者承受,嗣於94年12月12日經正東營造公司全體股東決議由出價最高之原告以360萬元價格承受,而就股權移轉手續,並決議由公司委請記帳業者整理,或由負責人丙○○將相關資料轉交包漢銘律師,或另覓記帳業者代辦,而就股東股權轉讓之價金交付事項,則於完成上開工作後再行集會討論細節之事實,有正東營造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上揭股東會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惟查,本件原告依據正東營造公司上開二次股東會決議要求被告應履行該決議內容將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交予第三人,是負有執行正東營造公司上開決議內容係該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董事,被告因擔任正東營造公司董事,而有執行公司業務之義務,惟究非因其個人之關係而負有執行上開股東會決議事項。從而,原告對被告就正東營造公司上開股東會決議事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執行該決議內容,尚非有據,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結論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
五、裁判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龍附表一:
┌──┬───────────┐│編號│ │├──┼───────────┤│1 │經濟部核准設立函 │├──┼───────────┤│2 │營利事業登記証 │├──┼───────────┤│3 │公司事項登記卡 │├──┼───────────┤│4 │公司章程 │├──┼───────────┤│5 │股東名冊 │├──┼───────────┤│6 │營造登記証 │├──┼───────────┤│7 │承攬手冊 │├──┼───────────┤│8 │會員証 │├──┼───────────┤│9 │技師資料 │├──┼───────────┤│10 │公司大小印章三組 │├──┼───────────┤│11 │正東營造公司名下門牌號││ │碼宜蘭市○○路○○○號7樓││ │之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及建物坐落之宜蘭市金六││ │結段六結小段104之19地 ││ │號土地所有權狀 │└──┴───────────┘附表二┌─┬────┬────────┬─────────┐│編│銀行名稱│分行 │帳號 ││號│ │ │ │├─┼────┼────────┼─────────┤│1 │台灣銀行│宜蘭分行 │000000000000 │├─┼────┼────────┼─────────┤│2 │彰化銀行│宜蘭分行 │00000000000000 │├─┼────┼────────┼─────────┤│3 │彰化銀行│宜蘭分行(定存)│(0000-00)00000-0│├─┼────┼────────┼─────────┤│4 │台灣中小│ │ ││ │企業銀行│宜蘭分行 │00000000000 │├─┼────┼────────┼─────────┤│5 │台灣中小│ │ ││ │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定存)│00000000000 │├─┼────┼────────┼─────────┤│6 │台灣中小│ │ ││ │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00000000000 │├─┼────┼────────┼─────────┤│7 │員山農會│員山鄉 │00000000000000 │├─┼────┼────────┼─────────┤│8 │三星農會│三星鄉 │00000000000000 │├─┼────┼────────┼─────────┤│9 │蘇澳農會│南澳分部 │00000000000000 │├─┼────┼────────┼─────────┤│10│中國農民│羅東分行 │ ││ │銀行 │ │ │├─┼────┼────────┼─────────┤│11│礁溪農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