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訴字第72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