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隆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