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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裁判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