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27日起至95年12月27日止,約定清償期為95年12月27日,利息、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95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並簽立借據一紙交付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為楊馨怡並非相對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仲達┌──────────────────────────────────────────────────────────────┐│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38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1 │宜蘭縣│宜蘭市 │宜榮 │ │279-3 │田│ │ │1065 │全部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