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國華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