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黃忠律師相 對 人即破產人 錩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淵明上列聲請人因錩銘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錩銘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已進行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匯款資料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破產人錩銘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月6日經本院民事庭宣告破產,並選任黃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錩銘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破產管理人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分配表,經法院指定期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有匯款資料及提存書附卷可稽,本件已分配完結,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