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呂淑芬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被上訴人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成功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因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涉及上訴人究有無違背職務侵占業務上經手款項構成貪污罪嫌之犯行,該案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案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04 號判決後,上訴人不服再度提起上訴,兩造於本件民國98年3月12 日準備程序中陳明均同意以前開貪污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為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有無之基礎,是本件之裁判,乃係以前開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更
(三)字第110 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判書查詢資料乙份及上訴人所陳報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乙紙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