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前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8 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該件裁定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係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而非本院,依照前述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自屬無據。而聲請人陳稱其已另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具狀聲請,亦有電話公務紀錄附卷乙份可參,故本件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