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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受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6 號假扣押裁定,然該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無法遽爾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訴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以聲請人擔任訴外人賴錦強之連帶保證人,而積欠新台幣(下同)213,714 元為由,請求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56 號對聲請人為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同時就前述債務已聲請97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支付命令在案之事實,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而聲請支付命令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復為同條第2項第1款所明文,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