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28,290元,應繳裁判費540,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2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