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照原告起訴分別係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土地及房屋,約定之買賣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

490 萬元;另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0萬元,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為1,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