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乙○○
甲○○被 告 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