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丁○○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5,000 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移轉登記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45﹪=225,000元;第二項請求履行契約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合計新臺幣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