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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20,000元【計算式:訟爭土地全部價值810平方公尺×12,000元/平方公尺=9,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