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丙○○被 告 丁○○
己○○○甲○○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間撤銷移轉及回復之偉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為7,450股,每股新台幣(下同)1,000元(參原證一公司變更登記表)計,為7,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