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