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被 告 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39,027元(即原告對被告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