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複 代 理人 丁○○被 告 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