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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複 代 理人 丁○○被 告 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裁判日期: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