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凱薩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