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凱薩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