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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因本件測量勘測所支出之費用單據憑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日期:2008-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