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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丙○○

樓丁○○被 告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依職權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152元,嗣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5,452元,是原告溢繳29,7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原本與正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日期:20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