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號原 告 甲○○ 2號3樓之1被 告 乙○○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