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丁 ○
甲○○
丙 ○反訴被告即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3,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