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丁○
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