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