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4,45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6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原告僅繳納 74,458元,尚欠19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