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裁判斷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度仲聲孝字第八二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壹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前開金額及利息均按百分之五計算之營業稅。」,及第三項「仲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相對人負擔。」,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之民事聲請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仲裁判斷書為佐,且核無仲裁法第38條所列各款不得執行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