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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乙○○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成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提解原告之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等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