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乙○○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成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提解原告之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國華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