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甲○○間98年度家訴字第9號確認婚姻關係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