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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甲○○間98年度家訴字第9號確認婚姻關係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等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