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林義彬
林義清林義朗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義炫被 上訴人 徐月珠
林玄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森琳被 上訴人 林彥岑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頎紘(原名林浴沂)被 上訴人 李旺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黃愛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上訴人徐月珠、林玄輝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1107、1111、1113地號土地上建物之登記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