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楊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有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林翠華法官應就所承辦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原告)迴避,其理由乃以因林翠華法官前承辦另案本院93年度執字第3888號強制執行事件,涉有瀆職等罪責,而由渠提出告訴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該法官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予迴避等情,雖提出刑事告訴狀影本為釋明。然該告訴狀並未具任何事實及理由,聲請人復未就林翠華法官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該案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林翠華法官將為不公平之審判,提出其他事證以為釋明,顯然聲請人所謂林翠華法官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係渠之主觀臆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張軒豪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