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室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